發布時間:2014-01-21 09:23: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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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一切監督投訴、舉報行為應遵守國家有關憲法、法律、法規等規定,做到依法投訴。
二、投訴人員不得損害國家、社會和集體的利益,不得損害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。
三、集體來訪,應推選不得超過2名的代表接受工作人員的接待。
四、投訴人員應當如實反映情況,要認真、逐項填清楚登記表,不得捏造、歪曲事實,不得制造假證、誣告、陷害他人。同時,提供真實、必要的事實證據材料。對借投訴、舉報蓄意誣告、陷害他人的,依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;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。
五、投訴人員要遵守接待秩序,不得糾纏、侮辱、威脅、毆打接待工作人員,不得攜帶危險品進入接待場地,不得破壞公私財物。
六、投訴人員反映情況要簡明扼要,對接訪工作人員的答復如有異議和不解,應當通過正當途徑提出,不允許以任何借口滯留接待場所。
七、投訴人員不得圍堵、沖擊辦公場地,不得采取阻攔汽車、張貼大字報等妨礙公務的過激行為。
八、投訴人員要文明上訪,自覺遵守社會公德,講衛生、講文明,不得在接待場所吸煙、喧嘩、臥躺、下跪,不得向接待工作人員敬煙、送禮。
九、投訴人員妨礙醫院工作秩序的,醫院可以給予批評教育,也可以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;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》給予處罰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行事責任。